[70]该学说表达的观点也可以说是,抗告诉讼也是关于行政行为规律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与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具有共通性。
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实施合宪性审查,实现宪法对立法的事前控制,是我国区别于西方司法性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优势。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十次特赦,是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实践,对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4]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了以下重要决定: (一)决定特赦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2] 尽管以上内容最终并未出现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中,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外商投资法》后,由法工委宪法室在中国人大网及《中国人大》期刊上发布,但仍然可以从中看出,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已成为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两个工作程序对于推动、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发挥过重要作用。注释: [1] 沈春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载《中国人大》2019年第22期。
(三)决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 为了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作为最主要的宪法实施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控制,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在修宪的后一阶段(可大致以1981年6、7月间为界),最终决定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实际上是相对保守的修改,则未见检察院的地位在根本上被质疑的重要意见。
在这个意义上,宪制层面的公权力监督架构是一个比人民检察院体制更宏大、更丰富的存在,如果仍局限于组织法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条款,那我们的视野就过于局限了。[9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54)第18条第1款、第6款。第一,不论是以一般监督或是法律监督来进行学理上的概括,1954年的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院的职权定位,无疑受到了前苏联检察体制的直接影响,当年的立法语言上没有采用法律监督机关一词,并不能否认域外影响的实际存在。[74]1987年4月召开的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杨易辰代表最高检所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经济检察的提法。
[93]同前注[12],王桂五文,第204页。有实务部门人士尝试以行政行为类型化的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行政检察监督对象,[82]但也有学者提出了更为包容性的公共行政概念。
在检察院组织法中,何为法律监督,同样是模棱两可。[30]1979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具有修改1978年宪法的效果。如果认为检察院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类型之一,[67]那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可以被认为行使了同样属性的权力?公安机关算不算——在监督普通公民是否违反刑法这一意义上的——另一个法律监督机关?[68]当然,不管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在概念种属关系上如何厘定,1979至1982年所开创的新体制中,侦查权的确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进行了分配——必须强调的是,这不是单一刑事司法程序中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69]也就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宪法》140条)的适用。因此,检察院组织法在后文化大革命时代的修改,无法绕开一般监督的问题。
另一方面,八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建制、职权范围和工作重点一直处于发展变迁之中,使得机构性质更受争议。[70]在这里,法律监督的内涵演化出了自我拉扯的逻辑难题:一方面,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被认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法定化,虽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检察院一般监督体制的残余影响,但作为一个宪法概念,其规范意义并不确定。[3]然而到了1979年,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高度概括、凝练的术语被置于新法总则第1条之中(具体职权则在其他条文中予以规定),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去思考检察院这一重要国家机关的属性、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对于如何理解其内部架构、具体职权、工作方式等问题,有重大影响。
万毅:《法律监督的内涵》,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1期,第39页。修订后的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延续了过往的规定,也与宪法上的表述一致。
(五)宪法与组织法的关系 尽管本文的主旨是挖掘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的含义,但无意夸大现行宪法的形式特殊性。在1983年开始的严打年代中,检察院的工作落脚点主要在于做好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要坚决反对轻视法律程序的思想,在‘严打斗争中,既要从重从快,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办案,[73]当时法律监督一词的重心在法律(程序),不在监督(效果)
为此,法工委积极探索建立案例交流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推动各地各级人大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能力。应当建构体制机制,以实现二者的整合与统一。《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指出,经推动,已有14个省(区、市)将地方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另有2个省将其纳入依申请审查范围,即可以根据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其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立法实施宪法,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是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又一重大进展。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指出,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协同是宪法全面实施的短板。《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介绍了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对两个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并建立了征询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委员会意见的工作机制。
在外国投资者范围上,《宪法》第18条规定的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不限于经济性质的组织。最后,尽管从2017年开始,法工委每年都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但法工委日常的备案审查工作仍相对隐秘,外界并不清楚法工委处理具体个案的完整流程。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通过研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与宪法共同发展的历程,认为《外商投资法》对投资主体的界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精神,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精神,是对《宪法》第18条规定进行的创新性、拓展性实践,符合人民期待、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这是在新时代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曾于2005年12月审议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法工委宪法室的文章综合运用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等解释方法对《宪法》第18条的内涵作了非常详尽的解读,对未来宪法解释工作的开展具有示范意义。第二,特区立法备案审查情况首次出现在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2019年,在备案审查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制定具体的工作办法,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依法有效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
《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沿袭了前两年报告的做法,披露了过去一年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研究处理纠正的部分案例。最后,积极推动学界关注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走进实务部门作专题讲座,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可以看出,在备案审查领域,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实现备案全覆盖及纠正处理各类违法规范性文件方面均取得了诸多新进展。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在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的同时,规定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根据该办法,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9]《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指出,经过一年努力,地方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延伸到除个别偏远地方以外的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有的已延伸到所有的县、市辖区、县级市。
六、备案审查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除了广泛开展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积极进行配套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以提高备案审查能力。但在实现备案全覆盖、审查工作公开化及推动合宪性审查方面,仍有不足,应成为未来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依申请审查,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审查。作为最主要的宪法实施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控制,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依托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实现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合宪性审查,对保障宪法全面实施至关重要。在2019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一、宪法全面实施理念的提出 在宪法实施领域,2019年的最大进展是宪法全面实施理念的提出。(二)对立法过程中涉及宪法问题的研究 除了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之外,法工委还积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展开研究。
第二,结合制定《疫苗管理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开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研究。即使是介绍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这一明显违反《宪法》第40条的案例时,报告也回避了宪法字眼,只是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